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9903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街道工人路8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