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与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浙0783民初9903号

原告:***,男,1952年8月20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街道工人路8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公司解散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