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6)浙07民终3408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吴宁街道工人路89号四楼。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上诉人***为与被上诉人浙江省东阳市六合路桥建设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2016)浙0783民初266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因上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预交上诉案件诉讼费用,依法应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哈

二〇一六年八月十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