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民初9954号
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90431534。
法定代表人:牛经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BE3B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
法定代表人:***。
被告: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胶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RFRX0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告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票据追索权纠纷一案,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于2022年7月21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法院依法冻结各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保函为上述申请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5万元或查封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