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鲁07民终2391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市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胶平路100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长清区***道办事处金轮路9015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天齐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榜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3月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2.将本案发回重审或改判;3.上诉费由金榜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1.一审法院认定:“原告就及时提供保温连接件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九条之规定,金榜公司在一审答辩状中自认按照**公司图纸和现场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制作,可以证明**公司已向其交付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公司无需再提供证据。**公司提供了发文登记表证明金榜公司已领取图纸,一审法院仅凭金榜公司虚假陈述和微信聊天截图便认定**公司违约是错误的。2.一审法院认定涉案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公司在生产过程中未尽到质量检验义务,应承担主要责任,有失公允。根据双方签订的《PC构件加工劳务合同》第八条第四项、第六项,该合同第五项约定的是**公司有进行质量检查的权利而非义务,并且**公司在检查中发现的质量问题都提出整改意见,对于金榜公司在生产加工预制保温墙板时偷工减料使用保温连接件,故意弄虚作假造成的质量问题是内在的质量问题,因为浇筑在混凝土内部的保温连接件根本再无法看到,部分外露的保温连接件由于造假也不容易发现,所以**公司根本无法或者不容易发现。对金榜公司故意不按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加工构件,导致其加工的产品存在安全隐患的行为,应承担全部责任,**公司无责。3.金榜公司应赔偿**公司全部经济损失410133.25元。根据《PC构件加工劳务合同》第七条第一项、第十一条第三项之规定,**公司在发现金榜公司加工的产品出现质量问题后,多次给其出具工作联系单,通知其对质量问题拿出解决方案,但金榜公司一直没有任何解决问题的诚意,直到解除合同才给予回复,但回复的内容只是同意解除合同,并未提出任何解决方案和整改措施,连接件存放于**公司无法使用,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4.金榜公司的反诉请求不应支持。因金榜公司违约,未制造生产出合格产品,应承担全部过错责任,其无权主张加工费报酬。
金榜公司辩称,一审判决事实认定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第一,《PC构件加工劳务合同》中,提供技术图纸和技术交底以及生产全过程质量检查验收等均为**公司所负义务,上诉状所称“金榜公司答辩状所写其生产制作的每种产品均是严格依据**公司提供的图纸和**公司的现场技术人员要求进行生产制作的,变相承认**公司已经交付图纸”,属于对金榜公司答辩状的曲解。金榜公司本意为有图纸按照图纸生产,无图纸的在**公司的催促下依据**公司现场技术人员的要求进行生产,**公司并没有尽到交付图纸的义务。第二,**公司庭后提交了“发文登记表”,但该证据上“及连接件”字样超出表格、前后字迹、笔画粗细有明显差异,且无有效证据确定系金榜公司工作人员领取图纸时由**公司工作人员一次书写形成。况且,除图纸外,**公司也未向金榜公司进行技术交底,且**公司也未能提供进行技术交底的证据,而金榜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也表明金榜公司员工因**公司未交付图纸等向**公司人员催促、索要图纸,故认定**公司因未及时提供保温连接件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方面存在违约行为并无不当。第三,合同约定**公司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检索,此为**公司在金榜公司生产过程中应尽而未尽的义务,而非权利。在合同第八条第三款明确约定“每工序必须按交底、施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本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个工序工作”。最后,2021年2月24日金榜公司与**公司签订了《PC构件加工劳务合同》,根据合同约定,由**公司提供设备场地、原材料、辅料以及大型工具、大型运输工具,由金榜公司提供劳务制作预制墙板(三明治夹心保温墙)、预制内墙板、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空调板和阳台,且金榜公司完全依据**公司提供的图纸和现场技术人员的要求制作了前述产品并进行相应施工,符合相应的生产要求,经验收合格后,金榜公司和**公司进行了结算。根据合同第七条合同支付第一款第一项“双方按月结算,结算金额为月生产完成量的80%,以每月经确认的实际合格产品作业量与合同单价的乘积为结算金额”,金榜公司和**公司已经完成结算,也足以证明金榜公司生产作业是经过**公司检验并确认实际合格的。
**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依法判令解除双方签订的《PC构件加工劳务合同》;2.依法判令金榜公司向**公司支付违约金人民币24873.85元;3.依法判令金榜公司向**公司支付损失赔偿金人民币385259.40元;第2、3项合计为人民币410133.25元;4.本案诉讼费用由金榜公司负担。
金榜公司向一审法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公司立即向金榜公司支付合同款200327.95元及违约金7278.94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1年2月24日,**公司(甲方)与金榜公司(乙方)签订《PC件加工劳务合同》,**公司将预制PC构件加工作业项目由金榜公司承揽,主要约定:根据双方书面确定的生产计划由金榜公司在**公司厂区作业;合同期限一年;甲方代表刘魁书、乙方代表**;合同价格为预制墙板(三明治夹心保温外墙)全费用单价每立方535元,预制内墙板每立方440元,预制叠合板每立方340元,预制楼梯每立方350元,空调板、阳台板每立方340元;以上单价工作内容为模具运输、初装、清理、合模、砼浇筑、砼振捣、抹面、**、拆模、成品喷码、冲洗、修补等,本合同为包清工,甲方提供设备场地、原材料、辅料及大型工具、大型运输工具,小型工具由乙方自备……第七条合同支付1.支付方式(1)双方按月结算,结算金额为月生产完成量的80%,以每月经确认的实际合格产品作业量与合同单价的乘积为结算金额,当年度农历年底前支付至当年累计结算产值的95%,剩余5%于次年阳历4月底前付清……乙方在完成承揽作业项目过程中,出现不符合甲方要求的情形(包含但不限于进度、质量、安全等方面),乙方应按甲方规定支付违约金,乙方在作业过程中给甲方造成经济损失,由乙方全额赔偿给甲方。2.结算时间及程序甲乙双方于每月10日前确认上月乙方实际生产的合格工作量,计算结算金额及应付金额。……第八条质量要求1.每项产品开工前由甲方技术人员向乙方交底,并以书面形式由乙方代表签字。2.乙方代表必须指挥工人按技术交底加工。3.每工序必须按交底、施工、检查、验收几个步骤进行,本工序完成验收合格后,方可进入下一工序工作。4.乙方按甲方作业要求必须配备满足作业要求的作业人员,按照作业标准对产品生产作业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并如实填写相关的质量检查记录表、在砼浇筑前由甲方技术质检部门进行复核后方可浇筑,甲方技术质检部每天对乙方的质检检查记录进行核实并归档。5.甲方技术质检部对乙方生产作业的全过程以及成品质量进行检查,如发现不合格工序或成品,向乙方下达质量通知单进行整改,能立即整改的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乙方在2日内按甲方整改意见整改完成。6.乙方生产的成品应确保合格率100%,因乙方原因造成的废品由乙方按照甲方产品成本价格赔偿甲方,在承揽费中扣除。……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乙方不得将承揽的加工作业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乙方按照违约加工项目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双方在合同中还约定了其他内容。前述合同签订后,金榜公司即组织人员到**公司工作。**公司提供了浇筑构件清单明细表,载明的金榜公司生产的预制保温外墙数量合计为138.19立方米,金榜公司对此无异议。2021年4月28日,**公司作出“质量罚款通知单”,认为金榜公司在1.康复大学、颐乐项目生产的楼梯构件普遍存在漏浆、裂纹、露筋、蜂窝麻面、掉边角现象而未整改……3.***6#楼外墙板已生产的构件现存在问题为两块预留空调洞口安装位置偏移较大,一块墙板预留洞口Ф75用错成Ф50,外出钢筋长度长短不一,偏差较大等,决定对金榜公司罚款500元。2021年5月7日,**公司作出“质量罚款通知单”,认为金榜公司对前述问题等未整改完成,决定对金榜公司罚款500元。2021年6月1日,**公司对金榜公司生产制作的康复大学项目内墙板及***星河城项目6#楼、7#楼外墙板进行初步验收,认为存在问题,并作出“金榜劳务制作的墙板初验意见”:1.康复大学项目:1)顶层出筋都未弯折;2)梁窝位置普遍漏浆未清理;3)两侧出筋弯钩是直钩,未弯折成45度;4)两侧出筋长度存在偏差;2.***星河城项目:1)墙板普遍存在保温拉结件漏放现象(自打外墙开始截至到现在,保温连接件应出库约3307个,现只出库约2000个,少放保温连接件约1300多个,如因此问题出现外墙板连接不牢、脱落等问题,则金榜承担一切后果);2)墙板存在挤塑板尺寸大1厘米,与图纸外墙不符;3)螺纹盲孔有进浆,未清理;4)保温板拼缝不严密,未用发泡封堵;5)外露钢筋长短存在偏差,而且被混凝土污染,未清理等。2021年6月3日,**公司对金榜公司模台上的26块质量的板幅进行验收,并于2021年6月5日作出“金榜撤场前质量验收过程记录”,认为存在问题:1)预留线槽尺寸深度不足3厘米;2)挤塑板拼缝过大,未用发泡修补;3)墙板边角处漏浆未修补;4)表观质量不合格,要求清理整改,认为不符合退场要求,要求在6月7日前整改完成,再进行验收。2021年6月10日,**公司向金榜公司发出TX-001号“工作联系单”,认为其向金榜公司下发两次“质量罚款通知单”后,质量问题得不到改善,**公司于2021年5月底作出让金榜公司退场的决定,金榜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停止生产,**公司于2021年6月1日和6月3日对金榜公司生产的构件进行验收,要求金榜公司对发现的质量问题于退场前完成质量维修和问题整改,并且于2021年6月9日上午对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再次进行验收,发现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外露保温连接件存在严重偷工减料和大量造假行为,金榜公司生产过程中未按照图纸要求布置保温连接件,金榜公司生产的外墙板,保温连接件应消耗3307个,金榜公司仅领用2000个(出库记录),少放保温连接件约1300多个,另外金榜公司所用的2000个保温连接件中有大量造假行为,真正有效的保温连接件可能只能达到设计要求的50%,保温连接件的作用是连接三明治外墙的内页板和外页板,保温连接件使用不够将严重影响内页板和外页板的连接牢固性,外页板存在严重的连接不牢固和脱落的风险,存在严重的安全隐患。……金榜公司生产的三明治外墙已发至***星河城项目6#楼4F现场且完成安装,此层构件由同一生产班组生产,不排除也存在保温连接件少用和造假的嫌疑,若出现连接不牢固致外页板脱落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金榜公司应承担全部责任。
2021年6月14日,**公司向金榜公司发出TX-002号“工作联系单”,认为金榜公司生产的***星河城B地块项目7#楼25F外墙板5块,于2021年6月5日运到现场,客户反馈问题如下:墙板两侧外伸钢筋长度不够,存在短一公分的情况;保温连接件与保温连接件厂家出的连接件***不符,有漏设的情况;构件外观质量较差,与新世纪的展示构件外观有差距,构件修补不到位,修补痕迹明显。因上述质量问题,客户要求将此批构件退场并进行更换,**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将构件拉回,2021年6月5日和6月12日的两趟运费用应由金榜公司承担。
2021年6月15日,**公司向金榜公司发出TX-003号“工作联系单”,认为***星河城B地块项目中由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22块,未按照合同约定运送至指定存放区域,而金榜公司于2021年6月8日已全部撤场,截止到2021年6月15日,这些外墙板仍存放在生产工位及生产车间,因生产需要,需金榜公司将这些不合格墙板转运出去,要求金榜公司于2021年6月16日前安排人员将该批22块墙板转移至指定地点,逾期**公司将委托其他劳务转移,发生的费用由金榜公司承担。
金榜公司针对**公司向其发出的2021年6月10日、6月14日、6月15日的3份联系单,于2021年6月21日作出回复函,主要内容为:一、对2021年6月10日的“工作联系单”,(1)**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向金榜公司提供挤塑板图纸(***连接件安装图纸),未进行技术交底;(2)**公司模具设计存在严重问题,没有考虑连接件安装与拆除模具的问题,金榜公司完全是按**公司现场拱技术人员要求和指挥进行的施工;(3)保温连接件少放的问题,是**公司现场技术人员出于赶工期,在没有挤塑板图纸(***连接件安装图纸)的情况下要求金榜公司人员这样安装的;(4)**公司分别于2021年4月28日、5月7日向金榜公司下发的“质量罚款通知单”,均未涉及保温连接件安装问题。同时,**公司未支付金榜公司费用,存在违约行为。对于可能出现的连接不牢固,外页板脱落甚至造成严重安全事故的问题,**公司应当尽快拿出处理方案,并及时有效解决。二、对2021年6月14日的“工作联系单”,(1)对于墙板两侧外伸钢筋长度不够,是因为钢筋下料由**公司施工,经**公司现场人员认可后使用,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2)构件外观质量较差,构件修补不到位的问题,由此产生的运输费用,由金榜公司承担;(3)对于保温连接件问题,是由**公司并未向金榜公司提供挤塑板图纸(***连接件安装图纸),未进行技术交底,由此产生的费用应当由**公司承担。三、对2021年6月15日的“工作联系单”,未转移至指定地点的22块墙板,2021年6月1日**公司人员***与金榜公司人员**及***劳务公司协商,由***劳务公司负责转运,方量计入金榜公司,另外金榜公司已经绑扎和支完模未浇筑墙板(22块之外)的方量计入***劳务公司,所以该22块墙板的转移费用不应由金榜公司承担。
2021年6月17日,**公司制作编号为TX-004“工作联系单”,认为:1.对内页板外的保温连接件少用的问题,由金榜公司出具维修整改方案,经双方认可后按照方案整改,金榜公司负责整改所需的人工、材料;**公司负责协调有关资质单位(如设计院)对方案进行论证和认可,如产生相关费用,由金榜公司承担。2.因不确定内页板内是否存在保温连接件少用现象,由**公司随机抽取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由金榜公司出人工将外页板敲掉,查看内页板保温连接件是否按照图纸要求放置,若出现保温连接件少用现象,需要由金榜公司进一步出具整改加固方案,包括已运送至项目且完成安装的6#楼4F和5F构件,整改和加固人工及材料费用及项目协调费用由金榜公司承担。3.金榜公司所生产墙板经过维修和整改后仍不能达到合格条件的,按报废处理,按照合同约定,金榜公司承担相应费用,费用从劳务结算费用中扣除;***公司生产的墙板经过维修达到合格条件,且未发生客户投诉事件及安全事故(如外页板脱落),剩余劳务费待***项目6#楼和7#楼主体结构验收合格后予以支付。并附相关金榜公司完成的墙板情况:6#楼:5F墙板生产完成22/22,6F墙板生产完成22/22,7F墙板生产完成15/22;7#楼:5F墙板生产完成22/22,6F墙板生产完成14/22,7F墙板生产完成2/22,25F墙板生产完成5/22。
2021年6月21日,**公司制作编号为TX-005“工作联系单”,载明:根据TX-004“工作联系单”,2021年6月19日金榜公司***与另外一个工人随机抽取由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6#楼4F101、6#楼6F101、7#楼5F101进行外页板破碎检查内页板保温连接件放置情况,三块墙板破碎后发现保温连接件用件如下:1.6#楼4F101,图纸设计内页板保温连接件共计37个,实际使用17个,少用20个;2.6#楼6F101,图纸设计内页板保温连接件共计37个,实际使用12个,少用25个;3.7#楼5F101,图纸设计内页板保温连接件共计44个,实际使用0个,少用44个。此次随机抽检只抽取3个墙板,均存在严重少用保温连接件情况,结合金榜公司所生产的墙板保温连接件理论用量为3200多个,而金榜公司实际领用2000个,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必定存在保温连接件少用现象,保温连接件的作用是连接内页板和外页板,用量严重不足导致墙板存在严重的结构安全隐患,要求金榜公司尽快出具解决方案,避免事故损失。
2021年7月1日,**公司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依据前述“工作联系单”中的问题,通知**公司与金榜公司解除2021年2月24日签订的《PC件加工劳务合同》,金榜公司对**公司承担违约责任、赔偿**公司全部损失,金榜公司对已经向最终用户供货并安装墙板的情况金榜公司应当承担全部维修加固费用并承担不合格墙板给**公司和最终用户造成的全部损失。**公司提供的专递流水显示金榜公司于2021年7月5日收到上述通知。针对**公司向其发出的2021年6月17日、6月21日的2份联系单和2021年7月1日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金榜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回复函,认为:保温连接件等问题,是由**公司原因造成,具体理由已经答复;金榜公司同意与**公司协商解除合同,但**公司应对保温连接件安全隐患问题妥善解决,以免造成安全事故。
**公司称金榜公司所完成的138.19立方米外墙中,其中已经发货并安装的数量为46.20立方米,由于已经安装且无法拆除,只能请第三方维修加固,提供出其(乙方)与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甲方)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合同载明有所购产品有预制混凝土夹心保温剪力墙(含税单价每立方米3599.95元)、预制叠合板等,送货地点为***河城三期项目,另外**公司还提供出其(甲方)于2021年7月5日与高密市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乙方)的《6#4F、5F墙板维修合同》,合同约定由乙方完成星河城项目6#4F、5F墙板维修工程,工程地点青岛市即墨区枣**,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包机械等,工程承包造价5万元。2021年8月12日,**公司通过网上银行向高密市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支付上述工程款5万元,高密市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为**公司出具了收到维修款5万元的收款收据。**公司认为,金榜公司已加工未发货的预制墙板体积为91.99立方米,按照销售价格每立方米3599.95元计算,款项为331159.40元,加上**公司两次对金榜公司的罚款各500元合计1000元,再加上2021年6月14日**公司支出的退运金榜公司不合格墙板两次合计3100元的运费,包括前述维修费5万元,以上四部分共计为385259.40元,即**公司的第三项请求的损失赔偿金。至于**公司第二项请求的违约金,**公司主张计算方式为,依据双方约定第十一条,按照墙板售价每立方米3599.95元计算,则违约金为138.19立方米×3599.95元×5%=24873.85元。金榜公司对以上第二、三项请求均不予认可,认为合同中无销售价格的约定,**公司主张的运费金榜公司不清楚,尤其是关于保温连接件问题,是金榜公司依据**公司现场技术人员的要求生产制作了连接件,而且最终通过验收、进行了结算,同时,制作连接件的图纸**公司后来才提供,**公司依据后提供的图纸,对金榜公司先行生产制作的连接件进行要求,是不合理的。
金榜公司提供出金榜公司工作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的2021年5月13日的微信聊天记录,***“大哥,确定一个时间,什么时候能把挤塑板图纸打印一份,给**说多少次了,不当个事啊”***“哈哈,明天给你问啊,给你回复”,以证明是因**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图纸造成连接件的问题,而**公司称挤塑板图纸并非连接件图纸,当时包括保温连接件在内的图纸已提供齐全,而金榜公司称连接件图纸包含在挤塑板图纸,双方当庭对此均未提供证据证明。庭后,**公司提供出**公司的“发文登记表”,称该表载明于2021年3月15日、4月13日向被告交付了6#楼、7#楼外墙图纸及连接件***。金榜公司对此质证称上述登记表中收文人栏“***”签名确系金榜公司工作人员***签字,但其签收时无“及连接件”字样,该部分内容超出表格、前后字迹、笔划粗细有明显差异,同时所涉图纸均为“×××图纸”形式,而偏偏该表上多出了“及连接件”,登记表中的“及连接件”系**公司后来添加。
金榜公司还提供出由双方盖章的“劳务分包结算表”(累计至2021.4.20、2021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及工资表,该表载明被告生产的预制墙板、预制内墙板、预制叠合板、预制楼梯等共计合同基价即欠金榜公司劳务费用为181973.70元,而金榜公司主张已经先行发放工人工资186053元,金榜公司生产的产品均验收合格,提供出有双方工作人员及“即***刘总”在内的工作群微信聊天,金榜公司称其中**公司工作人员***于4月26日“小任发货的墙板验收完,需要修的也修补好。”证明产品无质量问题,**公司称这里的验收仅是外观的验收,金榜公司称**公司的验收是对全过程的验收。
金榜公司称根据与**公司签订合同的第七条规定,双方按月结算,结算金额为月生产完成量的80%,且合同第十一条约定违约方应按违约内容对应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给对方,因**公司未付工程款,则应当承担违约金181973.70元×80%×5%=7278.94元。金榜公司称双方结算劳务费用为181973.70元,另外还有2021年5月21日至6月1日金榜公司已完成方量36.15立方米但双方未结算的劳务费用,以上合计共应为200327.95元。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金榜公司自愿签订《PC件加工劳务合同》,从合同名称和合同约定“本合同为包清工……”的外在形式上看,双方之间似乎是一种劳务合同关系。但从双方经营范围、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看,并不能简单地将二者之间关系确定为劳务合同关系。首先,双方均为建筑科技公司,均能从事预制构件的制造、销售工作,金榜公司并非是一家只能提供简单劳务的公司。其次,双方合同约定,**公司提供图纸和技术交底,金榜公司即依**公司提供的场地、原料及大型生产、运输工具和金榜公司的小型生产工具生产出有技术含量的预制构件,金榜公司报酬依照其生产的构件方量计算。再次,双方在实际履行合同过程中,**公司提供图纸、技术交底并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和验收,金榜公司以自己的技术、工具和**公司提供的图纸和技术交底、场地、原料、大型工具,双方共同商定并形成书面确认的生产计划,金榜公司按计算开展生产,生产建筑构件。双方关系更具有加工关系和合作关系的特征。《PC件加工劳务合同》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合法有效。双方均应当全面履行各自义务。**公司于2021年7月1日作出“解除合同通知书”并向金榜公司送达后,金榜公司于2021年7月15日作出回复函表示同意解除合同,双方就此意思表示一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二条“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的规定,金榜公司回函时**公司、金榜公司《PC件加工劳务合同》即协议解除。双方形成纠纷最根本的原因是**公司发现金榜公司生产的构件尤其是预制保温墙板存在保温连接件未使用或少使用从而导致存在安全隐患的问题。对此,一审法院认为,从双方《PC件加工劳务合同》内容和履行情况看,提供图纸和技术交底以及对生产全过程质量检查验收是**公司的责任,从金榜公司提供的其工作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2021年5月13日微信聊天记录看,应是金榜公司向**公司索取挤塑板图纸,金榜公司同时称保温连接件图纸包含在挤塑板图纸内,**公司虽称保温连接件在内的图纸已给金榜公司提供齐全,但无证据向一审法院提供;其次,**公司庭后虽提交了“发文登记表”,但金榜公司质证称“及连接件”字样超出表格、前后字迹、笔划粗细有明显差异,该内容为**公司工作人员书写,不能确定系金榜公司工作人员领取图纸时由**公司工作人员一次书写形成;再次,除图纸外,**公司还需向金榜公司进行技术交底,但**公司无就保温连接件已向金榜公司进行技术交底的证据提供。故可认定**公司就及时提供保温连接件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方面存在违约行为。而且,合同约定**公司对生产全过程进行质量检查,现出现产品质量问题,**公司对金榜公司的生产过程未尽到应尽的义务,当然应当承担不可推卸的责任。**公司依据《PC件加工劳务合同》第十一条主张违约金,但第十一条的内容为“乙方不得将承揽的加工作业项目转包或分包给他人,否则甲方可单方面解除合同、并追究乙方违约责任、且乙方按照违约加工项目金额的5%支付违约金。”但金榜公司并不存在转包或分包的行为,即第十一条约定**公司可主张违约金的情形并不包括**公司在本案中要求计算违约金的情形,**之,双方就**公司所主张的违约金,在合同中并未有明确约定。故对**公司请求判令金榜公司支付违约金24873.85元的主张,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公司主张的损失。一、其中的已出售并安装的预制墙板为46.20立方米,有与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的《货物购销合同》、与高密市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签订的《6#4F、5F墙板维修合同》及支付维修费5万元、高密市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开出5***修费的收据等证据证实,结合**公司、金榜公司双方就产品质量问题的交涉证据情况等,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条,可以确定涉案46.20立方米发货到了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建设的***星河城项目工地、墙板确需维修、**公司请第三方高密市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并实际支出给第三方高密市意泽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维修费5万元的事实存在,该5万元属于**公司的损失,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二、对于**公司主张的已加工未发货的预制墙板损失331159.40元,首先,**公司主张按每立方米3599.95元的销售价格计算不当,**公司、金榜公司不存在买卖合同关系,不应当以销售价格计算所生产墙板的价款;其次,现存所有墙板是否均存在质量问题、是否可维修、是否可使用等,**公司均不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对上述损失,**公司可在提供充分证据后另行主张。三、对于**公司主张的其决定对金榜公司的两次罚款1000元的属于**公司损失的问题,该非**公司损失,同时**公司自身亦存在违约行为,对此,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四、对于**公司主张的运费3100元的问题,并未提供相关支出运费的证据,金榜公司亦不认可,一审法院在本案中不予支持。
对于金榜公司的反诉问题。一审法院认为,金榜公司是一家制造预制构件等的专业公司,双方虽约定**公司提供图纸并技术交底,即使**公司未能及时提供图纸并技术交底,但在无相应图纸、无法确定保温连接件如何安装时,金榜公司应当及时与**公司沟通,而不能自主决定不安装或少安装连接件,对于由此导致墙板出现质量问题并致合同解除,金榜公司也是有责任的。综合考虑合同约定、金榜公司在生产过程中责任情况和前述**公司应当负责提供保温连接件图纸并进行技术交底及全程质量检查的义务情况,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对于产品的质量问题,应当承担主要责任,金榜公司承担次要责任,一审法院酌情确定**公司、金榜公司分别承担责任的比例为70%:30%。对于金榜公司主张的劳务费用200327.95元,其中有其自认为已生产的部分方量36.15立方米,**公司、金榜公司对此未结算,金榜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因此不能确定该部分是否生产以及具体的生产方量及报酬,因此对金榜公司主张的该部分生产方量的报酬,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公司、金榜公司经过结算,**公司给金榜公司出具了“劳务分包结算表”(累计至2021.4.20、2021年4月20日至5月20日),对于已经发货并安装的墙板46.20立方米,已经进行了维修,应当视为产品质量已达到要求,**公司应当给付金榜公司相应报酬,根据双方在合同中约定的单价每立方535元,则可确定其报酬为535×46.20=24717元。根据双方劳务分包结算表中,剩余预制墙板的生产数量为64.4立方米(27.02立方米+83.58立方米-46.2立方米),在现有证据能够证明金榜公司所生产预制墙板确有存在质量不合格的情况下,该部分报酬34454元(64.4立方米×535元/立方米)应当从双方结算价款中予以扣除,即**公司共计应给付金榜公司报酬为140552.4元+41421.3元-34454元=147519.7元。金榜公司在本案中对于建筑构件产品质量,亦应当承担一定责任,对于其主张的违约金7278.94元的请求,一审法院不予支持。对于金榜公司的其他报酬,金榜公司可在能够确定产品质量合格或通过维修解决了相关问题等情况下,再行依法主张。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六十二条、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六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与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签订的《PC构件加工劳务合同》于2021年7月15日解除;二、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50000元中的30%即15000元;三、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报酬147519.7元;四、驳回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五、驳回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以上第二、三项相互折抵后,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报酬132519.7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452元,由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7277元,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75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
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围绕上诉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公司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电话录音(1-17),证明:证明***、***已代表金榜公司接收图纸,并与**公司完成了技术交底。但因金榜公司隐瞒其从未做过外墙事实,没有实际操作经验,忽视图纸重要性,以及内部管理的混乱,而未按图纸施工。证据2,废弃保温连接件视频,证明:金榜公司加工的保温连接件,因存在安全隐患,不能使用,全部报废,现存放在**公司处,给**公司造成巨大损失。证据3,山东**生产群-金榜劳务微信聊天记录截图一份(18),证明:2021年3月24日,**生产部**在山东**和金榜劳务的生产群内通知,生产墙板相关人员1:30到车间会议室开会,因为截止到2021年3月24日,**仅有一个订单有外墙板构件,就是星河城6#楼和7#楼,项目外墙板于2021年3月26日开始生产,本次开会为生产前图纸和技术交底工作。证据4,山东**生产群-金榜劳务微信聊天截图一宗(19-61),证明:金榜公司生产过程中**公司一直对其加工的配件质量存在的问题行进行监督检查,预制保温墙板存在连接件未按图纸加工,未使用或少使用从而导致墙板出现安全隐患的问题,是内在质量问题,是金榜公司故意所为,与图纸和技术无关。
金榜公司质证后认为,一、对证据1的质证意见,(一)对***的电话录音的质证意见:1.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早已离开金榜公司,金榜公司无法与***核实该录音的真实性且两段录音是不完整的录音,不连贯;2.通过**公司整理的通话录音可以看出,刘魁书打电话先是套近乎,然后带有引导性、目的性的提问,其电话录音不具有客观性;3.在**公司整理的通话记录中,“***”多次表示:“我也不愿意和**合作了”“**呢直接找我我都不听他的”可以看出对**有相当大的意见,二人之间存在矛盾,因此,其回答具有偏向性,不能反映真实情况;4.“***”在通话记录中对**干过外墙、技术人员的表述是他个人认知问题,金榜公司现场有十几个人,“***”的个人认知无法代表金榜公司整体情况;5.通话记录通篇未出现技术交底、管理方面的谈话;6.录音时间是在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是在一审法院庭审完毕,判决书出具之后作出的,不应属于新证据。(二)对***的电话录音的质证意见:1.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早已离开金榜公司,金榜公司无法与***核实该录音的真实性且**公司只将整理的通话记录发给了金榜公司,未将录音发送,后续金榜公司也不再对其录音进行任何质证;2.通过**公司整理的通话记录可以看出,刘魁书先是招揽“***”来**公司工作,后续的谈话录音中也体现了“***”从金榜公司离开时也想到**公司工作,其本身就对金榜公司意见非常大,因此,该谈话记录具有偏向性,不具有客观性;3.在通话记录中,“***”对收到图纸晚作出明确回应后,刘魁书还是多次、反复询问图纸给到金榜公司的时间问题,可以看出刘魁书的提问和谈话,带有强烈的引导性和目的性,刻意扭曲事实,其不应作为证据采纳;4.通话记录通篇未出现技术交底、管理方面的相关谈话;5.录音时间是在2022年1月21日作出的,是在一审法院庭审完毕,判决书出具之后作出的,不应属于新证据。综上,对电话录音的真实性和证明目的均不予认可,而且通过金榜公司在一审提交的工作人员***与**公司工作人员按***在2021年5月13日的微信催要图纸的聊天记录可以证实**公司至少在2021年5月13日前没有向金榜公司交付图纸,因此**公司应当承担图纸未及时交付的不利后果。二、对证据2,废弃保温件连接件视频的真实性、关联性均不认可,视频看不出拍摄时间、地点、拍摄人的信息,也无法证实拍摄内容与金榜公司的关联性,更无法确定是否报废等问题;三、对证据3、证据4山东**生产群-金榜劳务微信群聊天记录截图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对其证明目的不予认可:1.通过该证据可以看出该群的作用是日常生产中的联络,金榜公司对**公司工作人员群中反映均积极解决;2.技术交底及图纸问题在前述证据质证中已经提过,此处不再赘述;3.通过聊天记录也无法看出**公司主张的所谓“内在质量问题”、“金榜公司故意所为”、“与图纸和技术无关等”。4.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了每一个生产步骤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一生产环节,而金榜公司已经完成与**公司的结算,已经从着手生产走到了结算完毕环节,因此,金榜公司的工作是经过**公司验收合格的,**公司应当向金榜公司支付欠付的费用。
本院认证认为,因金榜公司对通话录音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且该通话录音涉及案外人,本院对该通话录音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因金榜公司对废弃保温连接件视频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本院对该视频的真实性无法确认;对证据3、证据4微信聊天记录的真实性予以认可,但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连接件图纸的交付及金榜公司对质量问题的产生存在故意行为。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为:(一)**公司应否就案涉产品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二)**公司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三)**公司应否向金榜公司支付报酬及具体数额。
关于争议焦点一。案涉合同第八条质量要求第一款约定了**公司在产品生产前向金榜公司技术人员进行交底的义务,而是否完成交底义务则以金榜公司代表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公司上诉主张已完成交底义务,并提供了图纸、发文登记表、通话录音及微信群聊天记录等证据予以证明,从其提供的图纸(北出入口改造项目旭辉***星河城B地块6#FRP连接件件***)可以看出连接件图纸为单独图纸,而非存在于墙板图纸中,“项目图纸交接交流群”显示截止2021年3月16日**公司还在沟通“保温连接件的布局图纸总包或设计院是否确认”的问题,而**公司提交的发文登记表中载明金榜公司于2021年3月15日收到“星河城6#外墙图纸及连接件”,与**公司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载明的事实相悖;同时,按照发文登记表的书写习惯,受书写框限制,对于超出书写框的“发文事由”通常会采取缩小字体、两行方式书写,但3月15日、4月13日两次的“发文事由”中“及连接件”字样超出书写框,结合发文登记表为**公司制作及保存的事实,在**公司未提交充分有效证据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公司上诉主张的按照发文登记表载明的日期完成连接件图纸交付的事实证据不足。但结合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中**公司工作人员刘魁书多次召集墙板生产人员开会进行技术交底的事实及检查验收中**公司对金榜公司所生产的保温墙板中存在问题的检查结果来看,**公司作为直接利益相关方尽到了相应的注意义务,金榜公司作为从事预制构件制造工作的专业机构,如果其在未取得图纸及技术交底的情形下进行生产、制造亦不符合常理及专业要求,而案涉合同中约定的**公司在砼浇筑前对金榜公司填写的质量检查记录表进行复核,以及对金榜公司生产作业的全过程和成品质量进行检查,系**公司的权利而非其应尽的义务,根据权利义务相一致原则,**公司生产环节质量把控不严导致发生质量问题,应对该质量问题承担相应的监督责任;金榜公司作为保温墙板的制作方,系质量问题产生的直接责任人,应对保温墙板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一审认定**公司对于保温墙板的质量问题承担主要责任明显失衡,本院予以调整,酌情确定**公司与金榜公司对质量问题的责任比例为3:7、故本院对**公司修复墙板所支出费用各方承担的数额进行调整,金榜公司负担墙板维修费用数额为35000元(50000元×70%)
关于争议焦点二,即**公司损失数额的认定问题。**公司上诉主张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均已废弃,并主张以销售价格认定其实际损失,但因**公司先前已对部分墙板进行维修使用,基于绿色原则,在**公司未提交证据证明上述墙板是否可维修、可重复使用的情况下,本院对该部分墙板暂不作处理。**公司可待证据充足后另行主张。
关于争议焦点三。虽然金榜公司生产的墙板存在质量问题,但合同中并未约定生产墙板出现质量问题则不付报酬的条款,对于出现的质量问题造成的损失可从金榜公司报酬中予以减除。一审法院根据金榜公司的生产总量计算的报酬数额有充分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维持。
综上所述,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应予支持;部分不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双方承担责任的比例欠妥,本院依法予以纠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第一项、第三项、第五项;
二、变更山东省高密市人民法院(2021)鲁0785民初4765号民事判决第二项为“被上诉人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给付上诉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维修费50000元中的70%即35000元”;
三、驳回上诉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以上第一、二项相互折抵后,上诉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应当给付被上诉人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报酬112519.7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一审案件受理费7452元,由上诉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816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636元;反诉案件受理费4414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1164元,由上诉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3250元。二审案件受理费2950元,由上诉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2505元,由被上诉人山东金榜建筑科技有限公司负担445元。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朱 峰
二〇二二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吕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