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179号
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90431534。
法定代表人:牛经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BE3B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胶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RFRX0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5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费52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