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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某某连接机械有限公司、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等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鲁0202财保179号 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城阳区仙山西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45990431534。 法定代表人:牛经业,总经理。 被申请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珠峰街24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11MA3FBE3B39。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堂邑路1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2645877228。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市南区南海支路5号三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572088212W。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高密市东北乡文化发展区胶平路10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5MA3RFRX02N。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山东普天置业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青建集团股份公司、被申请人青岛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被申请人山东**装配式建筑科技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5万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2022年7月5日,申请人自愿向本院提出撤回诉前财产保全。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申请人青岛***连接机械有限公司撤回诉前财产保全申请。 保全费520元,不予收取。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王 静 二〇二二年七月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