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林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青岛连天好实业有限公司、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鲁0211民初5413号 原告:青岛连天好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男,住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 法定代表人:***,经理。 原告青岛连天好实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12日立案。原告青岛连天好实业有限公司于2022年5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连天好实业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68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38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