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鲁0211民初12145号
原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黄岛区铁山街道办事处平湖路68号。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5年10月31日出生,汉族,住该××,系该××法务部法务。
被告:青岛泰信纸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辛安街道通河路487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段和段(青岛)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青岛泰信纸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8日立案。原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11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5414元,减半收取计7707元,由青岛林海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