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津0116民初414号
原告:***,男,1978年4月24日出生,汉族,住天津市滨海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金凯,天津众航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6层2605、2606、2611、261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0064718XK。
法定代表人:王宏。
被告: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生态城汉北路7号增3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165594569498。
负责人:王磊。
***诉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0年4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2900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迂 君
二〇二〇年四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朱轩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