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0064718XK。
法定代表人:王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9民终6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志学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窦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