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融新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28号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0064718XK。
法定代表人:王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9)冀0902民初642号民事判决书、(2019)冀09民终6573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名下存款30万元,期限为一年。
申请执行人需要继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七日前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沈志学
二〇二〇年一月九日
书记员  窦玉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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