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冀0902执2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7日出生,住所地沧州市沧县。
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男,住所地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0064718XK。
法定代表人:王宏。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冻结了被执行人的存款。现本案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沈志学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杨 雪
二〇二〇年一月十四日
书 记 员 窦玉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