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融新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与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邯郸市丛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403民初1433号
原告:**,男,1956年5月30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哈尔滨市南岗区。
被告: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邯郸市丛台区丛台路495号中道大厦B座26层。
法定代表人:王宏,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平超龄,该公司职员。
本院在审理原告**与被告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马树林
二〇一九年六月十九日
书记员  张 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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