鸿泰融新咨询股份有限公司

***、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冀0902执28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男,1968年4月27日生,汉族,沧县。
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40070064718XK。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河北省沧州市新华区人民法院(2017)冀0902民初1178号之六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7月10日冻结被执行人银行存款200万元,现因被执行人履行了还款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河北鸿泰融新工程项目咨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00万元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毕凤祥
人民陪审员  胡欣欣
人民陪审员  王连连
二〇一九年四月十日
书 记 员  杨 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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