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卓为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皖民申1082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经济开发区电子商务产业园,社会信用代码91341723562173106B。
法定代表人:陈永峰,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凯亮,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路路,安徽天贵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弋江区高新技术开发区综合楼,社会信用代码91340200748921555T(1-2)。
法定代表人:吴培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南京卓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玄武玄武大道699-18号10幢,社会信用代码91320102575913994M。
法定代表人:吕玉庆,该公司总经理。
再审申请人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简称港华燃气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芜湖市天润建设实业有限公司(简称天润建设公司)、南京卓为工程监理有限公司(简称卓为监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安徽省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皖17民终9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
港华燃气公司申请再审称,案涉爆炸事故是因天然气管道没有堵头,施工试压时天然气进入室内遇到冲击或静电而致。一审法院已查明天润建设公司没有安装进入青阳县蓉城镇庙前路青山阁14幢406室室内天然气管道堵头,卓为监理公司疏于监理,港华燃气公司提供的证据也可以证明该事实。天润建设公司认为其已安装堵头,对此应承担举证责任。案涉燃气工程于2017年3月1日竣工验收,4月9日发现有漏气现象,足以说明验收不规范的情况,天润建设公司、卓为监理公司作为施工和监理单位对此应承担责任。二审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错误,依照民诉法二百条二、六项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审查认为,天润建设公司施工的燃气工程已通过相关检测和综合验收,且移交给建设单位港华公司。本案爆炸事故发生后,青阳县人民政府作出了事故调查报告,认定事故是因港华燃气公司对一户室内天然气管堵头未堵,进行压力测试所致。此外,事故调查报告还列举了港华燃气公司存在的一系列过错。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天润建设公司、卓为监理公司对爆炸事故存在过错,故原判驳回港华燃气公司要求该两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诉讼请求,并无不当。综上,港华燃气公司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青阳港华燃气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沈建红
审判员  吴长富
审判员  权伟灵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王俊
书记员梁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