漳州市世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漳州市芗城区护盾建材经营部与漳州市世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闽0625民初41号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护盾建材经营部,经营场所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胜利西路298号2—3号店面,注册号******************。
经营者:周阿海,男,1972年11月11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漳州市芗城区。
被告:漳州市世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漳州市长泰县银塘工业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张家震,总经理。
原告漳州市芗城区护盾建材经营部与被告漳州市世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1月3日立案。原告漳州市芗城区护盾建材经营部于2017年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漳州市芗城区护盾建材经营部以被告漳州市世恒机械设备有限公司已全额支付货款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漳州市芗城区护盾建材经营部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40元,减半收取计470元,由漳州市芗城区护盾建材经营部负担。
审判员 俞 芬

二〇一七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林阿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