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笑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11民初6694号之一
原告: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800-2101。
法定代表人:过建廷
委诉讼代理人:沈凯凯、乔强,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
被告:苏州笑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竹辉路279号。
法定代表人:顾宝梅。
原告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笑歌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自行决定撤回起诉并无不当,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820元由原告柏诚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钱伟东
人民陪审员  刘成凤
人民陪审员  姚丽华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董敏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