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大连贝尼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苏02民终346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大连贝尼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213MA0UTBYH8G,住所地辽宁省大连庄河市栗子房镇张炉村张炉屯134号。
法定代表人:邹灵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华玉山,辽宁星海九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00240499082Q,住所地江苏省无锡市隐秀路800-2101号。
法定代表人:过建廷,该公司董事长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乔强、沈凯凯,江苏拓鸿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大连贝尼特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贝尼特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柏诚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柏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无锡市滨湖区人民法院(2021)苏0211民初813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2年4月26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贝尼特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驳回柏诚公司全部诉讼请求;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柏诚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案涉水箱安装完毕后,对水箱是否漏水已通过煤油测漏方法进行检测,测试时双方代表均在场,测试方式也已经柏诚公司代表认可,测试结果为不漏水。测试完毕后,经柏诚公司强烈要求,对水箱进行了酸洗。如果有漏水现象,柏诚公司当场就应当提出来,而柏诚公司在现场并没有提,说明贝尼特公司安装的水箱符合合同约定的质量要求。2.案涉水箱安装完毕几个月后,柏诚公司提出案涉水箱漏水,贝尼特公司在2021年4月22日向柏诚公司回函,已明确主张柏诚公司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聘请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而柏诚公司并未按约查明漏水原因,却私自将案涉三台水箱拆除,导致无法对漏水原因进行鉴定,因此无法认定是贝尼特公司原因造成的漏水。过错完全在柏诚公司一方,贝尼特公司不应承担责任。
柏诚公司辩称,请求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1.贝尼特公司主张案涉水箱已经过双方测试且水箱质量已符合合同约定,缺乏事实依据。双方明确案涉水箱需要经过满水实验检测,后经满水检测发现确实存在漏水现象,贝尼特公司不能证明漏水系酸洗造成,也不能证明案涉水箱经过验收,故贝尼特公司应当承担责任。2.双方就水箱漏水处理事宜进行多次联系后,贝尼特公司未安排人员到现场处理,也未提出合理解决方案,并表示要终止合同,此时柏诚公司自行拆除案涉水箱符合法律和合同约定。
柏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贝尼特公司返还已支付货款158048元;2.贝尼特公司赔偿经济损失86440元(其中第三方采购损失62440元,第三方调试损失24000元);3.贝尼特公司支付违约金7万元;4.案件诉讼费、财产保全费、保全担保费及证据保全费5000元由贝尼特公司承担。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11月6日,柏诚公司与贝尼特公司签订《买卖合同》一份,约定:柏诚公司向贝尼特公司采购水箱等;物资/设备出现用肉眼不能及时发现或无法判断的隐蔽缺陷及质量隐患的,柏诚公司可随时要求贝尼特公司进行更换或进行维修,并有权要求贝尼特公司承担由隐蔽瑕疵或质量隐患所引起的一切损失;若双方对贝尼特公司提供的物资/设备的质量存在争议或意见不一致的,可以聘请经双方认可的有资质的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对该物资/设备进行检测,检测的费用由柏诚公司先行垫付,若检测结果为合格,柏诚公司将承担检测费用,若检测结果有异常,贝尼特公司除承担检测费用外,还应根据柏诚公司要求对不合格产品采取更换、维修等措施,并承担由此产生的一切费用。之后,柏诚公司已向贝尼特公司支付28万元。
2021年3月31日,柏诚公司向贝尼特公司发送《告知函》,载明:水箱安装完成后,还需配合项目现场进行满水试验。
2021年4月1日,贝尼特公司向柏诚公司发送《关于回复告知函问题汇总的答复》,载明:水箱安装完毕后,由双方派驻现场人员进行协商满水试验事宜,但当时管道未连接至水箱,什么时候连接,业主未给出明确答复,之后又跟业主协商可否引临时水管至水箱,但找到的临时水管距离又太远,口径还是4分的,最终满水试验不具备条件给否定了;之后双方现场人员又进行协商,采用煤油测漏的方式,对已完成的3台水箱进行测漏,结果为不漏,随后进行了酸洗,得到贵公司工程师确认后,本公司的人员撤离现场,项目执行完毕。
2021年4月12日,柏诚公司向贝尼特公司发送《关于回复函的答复》,载明:水箱满水试验是贵公司应尽义务,本公司未同意不再进行满水试验,且本公司于2021年4月11日进行满水试验,水箱多处漏水,本公司已及时通知贵公司,但是贵公司不安排处理,本公司已安排整改,相关费用将由贵公司承担。
2021年4月23日,贝尼特公司向柏诚公司发送《回复函》,载明:时至今日又发现水箱有漏点,有可能是酸洗后,长时间未装水,产出化学反应,腐蚀焊道所致,这也是有可能产生的,装水后又产生新的漏点,那么在现场双方都认可煤油测漏方式,并采取了煤油测漏。
2021年4月23日,柏诚公司向贝尼特公司发出《律师函》,载明:如贝尼特公司未能在2021年4月25日就水箱质量事宜与柏诚公司达成方案,柏诚公司将依法行使单方解除权,柏诚公司已经支付的货款,贝尼特公司应当返还,造成柏诚公司的损失亦应当由贵公司承担。
2021年4月23日,贝尼特公司向柏诚公司发送《回复函》,载明:我公司主张由柏诚公司委托国家质量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予以求证漏水原因。
2021年4月25日,柏诚公司向贝尼特公司发送《解除合同通知书》,解除买卖合同中水箱部分,要求贝尼特公司返还水箱部分货款含税金额158048元等。
以上事实,有《买卖合同》、往来函件以及当事人陈述等证据在卷佐证。
一审法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能够判断水箱确实存在漏水现象。贝尼特公司主张水箱已进行过煤油测漏以及是酸洗导致水箱漏水,缺乏证据证明,故贝尼特公司未能证明提供的水箱符合合同要求。如果确实是酸洗导致漏水,则贝尼特公司作为具有专业知识的生产厂家明知酸洗可能导致漏水仍采用此种方式或者未进行提醒亦负有过错。因此,贝尼特公司应承担主要责任。根据《买卖合同》通用协议的约定,存在质量问题时应聘请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检测。但柏诚公司在未经检测的情况下直接拆除水箱并自行重新采购安装,导致客观上无法准确查明漏水原因,更使得无法按照法律规定及合同约定采用修理等其他合理方式以致损失扩大,故柏诚公司自身也明显具有一定过错。结合现有证据,本院综合考虑过错情况,依法酌定贝尼特公司向柏诚公司退还10万元,对柏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不再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二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一、贝尼特公司于判决生效后立即向柏诚公司支付10万元;二、驳回柏诚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92元、保全费2270元,合计8362元,由柏诚公司承担5745元,由贝尼特公司承担2617元。
一审查明的事实,双方当事人均无异议,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二审的争议焦点为:案涉水箱是否已验收合格,贝尼特公司应否对案涉水箱存在漏水质量问题承担责任。
本院认为,根据现有证据,不足以认定案涉水箱已验收合格,贝尼特公司应对案涉水箱存在漏水质量问题承担责任。理由:1.贝尼特公司主张双方对案涉水箱已进行过煤油侧漏且测试结果为不漏水,认为案涉水箱质量符合双方合同约定,对此贝尼特公司未能提供柏诚公司确认该结果的证据,柏诚公司对其主张也不予认可。且从双方往来函件内容看,双方显然对案涉水箱需经满水实验测漏方法进行检验验收并无异议,而柏诚公司进行满水实验检测的结果为案涉水箱存在漏水质量问题,贝尼特公司对此结果也予以认可。故贝尼特公司主张以煤油侧漏结果认定案涉水箱已经经过验收且质量合格明显依据不足。况且,合同也明确约定,对于肉眼不能及时发现或无法判断的隐蔽缺陷及质量隐患的,柏诚公司可随时要求贝尼特公司进行更换或进行维修,因此,贝尼特公司应当对未经过验收合格的案涉水箱负有质量保证责任。2.贝尼特公司主张案涉水箱漏水可能是因为柏诚公司要求酸洗造成的,但是未能提供充足证据予以证明,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而柏诚公司在未查明具体漏水原因的情况下,未严格按照双方合同约定聘请第三方质量检测机构进行检测,即直接拆除案涉水箱并自行重新采购安装,致使具体漏水原因无法进一步查实和相关损失扩大,显然存在一定过错。故原审法院综合考量双方责任及过错,认定双方均应承担部分责任并酌定贝尼特公司向柏诚公司退还10万元,并无不当。
综上,贝尼特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6092元,由贝尼特公司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 吕杰明
审 判 员 费益君
审 判 员 钱 菲
二〇二二年五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李奇才
书 记 员 吴 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