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蕲春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鄂1126民初1297号
原告:**,男,1996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山西省芮城县。
被告:**,男,1979年9月19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蕲春县。
被告:黄冈盛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黄冈市蕲春县漕河镇新八世纪华城7#楼2**-2701。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苏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金狮河沿45号2号楼418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隐秀路800-2101。
法定代表人:过建廷。
原告**与被告**、黄冈盛阳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苏州***净化工程有限公司、**系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2月2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3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426元,减半收取计71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陈 勋
二〇二三年三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