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

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与***、***、***等、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二审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粤13民终9464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广东省珠海市××××××××××第六层6018之二。
法定代表人:贝某1。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汉族,1983年7月1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17。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碧珍,女,汉族,1960年3月2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4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广东省惠州市惠环办事处中星社区松山下村。
法定代表人:黄某1。
委托代理人:李香利、周云韵,广东兆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5年2月3日出生,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0××××××××××××740。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女,汉族,1986年9月19日,住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公民身份号码441××××××××××××129。
原审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揭西县××××××。
法定代表人:蔡某1。
原审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住所惠州市×××××××××××。
负责人:***。
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与被上诉人***、陈碧珍、惠州市创建混凝土有限公司、***、***及原审第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惠州分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惠州市惠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1302民初7066号民事判决,通过原审法院向本院提起上诉。原审法院于2020年8月4日向我院移送,但未开具缴纳上诉费通知,经二审核查本案未缴费,原审法院于2020年12月18日向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送达预交上诉费的缴费通知书后,上诉人未在七日内缴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交缓交或免交诉讼费申请,现已超过缴交二审案件受理费的规定时间。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温永宏
审 判 员 徐国华
审 判 员 刘天贞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徐彦怡
书 记 员 张丽君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
(一)不予受理;
(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
(三)驳回起诉;
(四)保全和先予执行;
(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
(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
(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
(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
(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
(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
(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对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裁定,可以上诉。
裁定书应当写明裁定结果和作出该裁定的理由。裁定书由审判人员、书记员署名,加盖人民法院印章。口头裁定的,记入笔录。
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一审宣判时或者判决书、裁定书送达时,当事人口头表示上诉的,人民法院应告知其必须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未在法定上诉期间内递交上诉状的,视为未提起上诉。虽递交上诉状,但未在指定的期限内交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