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

珠海市贝成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402民初5987号
原告:珠海市贝成机械物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前山金鸡路308号仓库F区。
法定代表人:贝荣广。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北发楼)二层商场A608。
法定代表人:贝剑杰。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揭阳市揭西县。
法定代表人:蔡东。
本院在审理原告珠海市贝成机械物资有限公司诉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在规定时间内缴交诉讼费用。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九十九条及《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代理审判员  袁小娜

二〇一六年八月九日
书 记 员  邱晓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