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异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
法定代表人: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纪仰生,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9号A座第六层60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贝剑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仰生与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于2021年2月2日通过短信确认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李玉峰
审判员 涂永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容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0402执异66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河山路。
法定代表人:蔡东。
委托诉讼代理人:童志坚,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庆煜,北京市中银(珠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执行人:纪仰生,男,1950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
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吉大海滨南路9号A座第六层6018号之二。
法定代表人:贝剑杰。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纪仰生与被执行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审查过程中,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于2021年2月2日通过短信确认撤回异议。
本院认为,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异议,没有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撤回异议。
审判长 陈七林
审判员 李玉峰
审判员 涂永国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日
书记员 陈晓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