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

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与***、***、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民事二审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粤04民终1542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珠海市**********第六层6018之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736Y。
法定代表人:贝剑杰,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女,1969年2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公民身份号码:************,系公民代理。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公民身份号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虑,广东品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男,1959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剑阁县**********,公民身份号码:************。
原审被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金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640G。
法定代表人:刘杰,总经理。
原审第三人:***,男,1966年6月5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揭西县河婆镇河婆民船队,公民身份号码:************。
上诉人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以下简称揭西建筑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珠海润都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润都公司)、原审第三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粤0402民初7768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揭西建筑公司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判令按照工伤标准认定由***承担赔偿责任,一、二审诉讼费由***承担。
事实与理由:根据***陈述,其是由***聘请到润都公司做工程,工资是由***每月用微信支付,而且***在一审提供的证据和庭审中都一再强调是***找他去做事的,由此可以证明***和***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其在工地受伤,则应按工伤标准认定进行赔偿,并由***承担赔偿义务。揭西建筑公司并没有与***、***签订任何劳务合同,***在受伤前亦不认识本公司任何人员,是否在本公司承包的工地受伤亦不可知,一审法院只根据***的陈述就认定揭西建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明显于理不合,亦没有任何依据,而***作为实际聘用者却不用承担赔偿责任,亦有违常理。
***答辩称:一、***提供的证据可以证明***是在揭西建筑公司承包的润都公司洗手间改造项目工地受伤的事实。1.2018年8月25日三灶卫生院的病历显示***受伤的原因与上述受伤事实相一致。2.洗手间的改造需要打瓷砖,在作业时脚手架的拉杆断裂,***受伤的部位与该作业的实际操作相吻合,且与病历一致。3.揭西建筑公司认可***是揭西建筑公司的员工,***与***的短信记录可以证明揭西建筑公司受伤之后与***多次协商治疗以及费用的事实,而且也可以证明公司没有将洗手间的改造项目承包给他人,且揭西建筑公司称***也无权聘请员工,可见,***不是包工头,而是工地的员工,与***的地位是一致的,与***无雇佣关系。4.***对于自己从脚手架掉下来受伤的事实没有主观过错,因受伤是脚手架的拉杆断裂而造成,而脚手架是揭西建筑公司应该提供的劳动工具,***对拉杆断裂无法事先预知也没有安全检查的义务,更没有对脚手架检查的安全操作标准,属于意外事故。对于揭西建筑公司称***是2018年8月25日受伤,但直到2018年12月26日才住院治疗,我方认为是因受伤后没有钱治疗,但是揭西建筑公司的员工***明确指示可以出院,要求其到指定的药店治疗,***与揭西建筑公司的短信内容可以证明,因此不是***不愿意住院而是客观上没有钱住院。另从目前的证据看揭西建筑公司没有证据证明***现在的伤情及鉴定的结果是因2018年12月26日住院而造成的,退一步讲,假如有延误也是因为揭西建筑公司的原因造成的,是揭西建筑公司特别要求***不要住院而到其熟人的药店治疗。
***一审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润都公司、揭西建筑公司、***向***支付各项费用总计176202元,以广东省2019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粤高法(2019)第100号】为计算依据,具体详见民事起诉状。2.请求判令润都公司、揭西建筑公司、***向***支付伤残鉴定费2730元。3.请求判令润都公司、揭西建筑公司、***承担本案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据***陈述,2018年8月25日上午10时15分,***在润都公司厂区内综合楼卫生间改造装修时,双脚踩在铁架上用电钻打瓷砖,因拉杆断裂,***从架子上摔下,造成右脚跟粉碎性骨折。***受伤后前往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卫生院就诊,根据病历记载,***就诊时间为2018年8月25日11:45:11,主诉“架子拉杆断裂,致右脚跟粉碎性骨折”,病史记录为“患者于今日10:15分左右在润都制药厂综合楼卫生间改造装修时拉杆断裂,致右脚跟粉碎性骨折”。***所述事发经过与上述病历记载内容一致,一审法院对该事实予以采信。
***陈述,其受伤后由施工组的负责人***送至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卫生院就诊,在该院拍片检查后,***建议***到三灶金银花养生馆做中医理疗,并为***支付了在养生馆的治疗费用。因治疗月余仍无法走路,***又在***的安排下去了斗门一家中医馆治疗,***为***支付了部分治疗费用,直至2018年12月26日,***伤情仍未痊愈,遂前往珠海广安手足外科医院就诊治疗。
根据珠海广安手足外科医院的出院小结显示,***于2018年12月27日入院,诊断为“右跟骨粉碎性陈旧性骨折、右跟骨骨折延迟愈合、右踝滑膜炎”,住院10天,于2019年1月6日出院。出院医嘱建议休息两周,出院后视复查情况决定负重行走。***在该院门诊及住院共支出医疗费用6303.44元。
2019年4月22日,***委托广东科登法医物证司法鉴定所对其伤残程度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为***因意外致右足跟骨粉碎性骨折致遗留畸形愈合,评定为十级伤残。
另查,润都公司于2018年6月8日与揭西建筑公司签署《一区综合制剂楼(1、2、5、6、7层)洗手间改造项目合同》,将其厂区内的一区综合制剂楼(1、2、5、6、7层)洗手间改造项目工程发包给揭西建筑公司,工程(项目)内容包括拆除施工及装修施工。据***陈述,其经工友***的介绍到上述工地施工,事发前,***和***同在现场施工,***告诉******是老板,雇请其二人来拆除洗手间瓷砖。揭西建筑公司辩称***是其工作人员,***没有资格外聘人员进场施工。第三人***则称不认识***,从未雇请***到润都公司进行施工。
据***提交的手机通讯信息显示,***在2018年8月29日18:14向***的手机号码130*****701发送短信内容“蔡老板为什么不接电话药店这没钱了今天过来不?”2018年9月7日18:57发送内容“蔡老板电话又不接药店老板说没钱了明天我下午5点过换药能不能过来一下?”***于2018年9月8日16:42通过手机号码130*****701向***发送信息“康师傅:你把脚伤治好不够钱我再想办法”。
一审法院认为,***在润都公司综合制剂楼洗手间改造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受伤,该项目由润都公司发包给揭西建筑公司施工,***于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受伤,受伤后揭西建筑公司的工作人员***将***送往医院进行治疗,并为***垫付部分医疗费用,***还称***治疗脚伤的钱由其想办法。因揭西建筑公司辩称***是其公司工作人员,其并未将上述改造项目转包或发包给***,但认可***是该项目工程的施工人员,据此,一审法院认定,在润都公司的上述项目改造工程中,***代表揭西建筑公司雇请了***进行施工,也即,***是在为揭西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的过程中受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由提供劳务一方与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本案中,***系施工过程中因架子断裂导致跌落地面受伤,本案并无证据显示***本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故揭西建筑公司应对***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关于***诉请的各项损失,一审法院核定如下:
1.医疗费。***在珠海广安手足外科医院治疗所产生的医疗费用6303.44元,有医院的病历及住院清单、费用结算票据为证,一审法院予以确认。***另提交有珠海新亚医药有限公司出具的收据17张,金额合计9255元,但其并未提交相应的病历佐证其在该公司治疗及购药的事实,故对其主张的该部分费用不予支持。
2.误工费。从***的治疗经过来看,受伤后经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卫生院诊断为“右脚跟粉碎性骨折”,但是***并未在该院接受治疗,亦未到其他医疗机构进行治疗。根据***陈述,其在***的建议下前往三灶金银花养生馆及斗门的一家中医馆敷药治疗,治疗四月余仍未痊愈,遂至珠海广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治疗,在该院住院治疗10天后出院。一审法院认为,***所选择的诊疗方案及措施导致其诊治过程延长,由此造成的误工一审法院不予支持,认定其误工期为在珠海广安手足外科医院住院期间及医嘱休息期间,并结合***门诊及复诊的情况,酌定计为26天。***主张所从事的行业为建筑类散工,其并未就收入情况提交证据,一审法院参照2018年全省城镇私营单位就业人员平均工资58258元/年的标准,计算其误工费为4150元。
3.护理费。***诉其受伤后由妻子进行护理,但是***并未就其妻子存在误工损失进行举证。结合***在珠海广安手足外科医院治疗的情况,医嘱并无建议需要陪护,故对***该项主张不予支持。
4.交通费。***住院10天,结合其门诊及复诊情况,酌情支持交通费360元。
5.住院伙食补助费。***主张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1000元,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6.营养费。***因伤致残达十级,其主张营养费500元,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7.残疾赔偿金。***提供的居住信息显示,其长期在珠海市城镇地区*住生活,结合***为揭西建筑公司提供劳务的情况,其亦在城镇地区通过打散工的形式获取合法报酬,故对***主张参照2017年珠海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标准计算残疾赔偿金予以支持,***经鉴定构成十级伤残,故残疾赔偿金计为93652元。
8.精神损害抚慰金。***身体构成十级伤残,精神亦遭受相应损害,其主张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金额合理,予以支持。
9.鉴定费。***为确定其伤残程度而进行鉴定,为此支出鉴定费2730元,是***为确定其损失而支出的合理费用,予以支持。
综上,核算***各项损失包括医疗费6303.44元、误工费4150元、交通费360元、伙食补助费1000元、营养费500元、残疾赔偿金93652元、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鉴定费2730元,共计113695.44元,由揭西建筑公司向***进行赔偿。
此外,***诉称***是其工友,涉案工程由润都公司发包,故要求润都公司、***共同向***承担赔偿责任,经审查,本案无证据证明***与***之间存在雇佣或者提供劳务的关系,润都公司作为发包方,其将涉案工程发包给揭西建筑公司亦无审查过失,***诉请润都公司、***承担赔偿责任没有法律依据,一审法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至第二十五条之规定,一审法院判决如下:一、揭西建筑公司自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五日内赔偿***损失113695.44元;二、驳回***其他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人民币3764元,由***负担1294元,由揭西建筑公司负担2470元。
在二审调查过程中,揭西建筑公司陈述***受伤后,刚好***开车到润都公司,在公司门口大路边看到***和***招手叫他载去医院。
二审经审理查明,***2018年8月25日在珠海市金湾区三灶镇就诊的门诊病历记载:“患者于今日10:15分左右在润都制药厂综合楼卫生间改造装修时拉杆断裂,致右脚跟粉碎性骨折。”
经审查,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属实,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一、关于揭西建筑公司主张***不是在其工地受伤的意见,本院认为,首先,***主张其在工地受伤,有***的陈述予以证实。其次,***在三灶镇卫生院的病历记载与其陈述一致,因病历上的记载是***在受伤后各方未发生矛盾时的陈述,真实的盖然性较大。再次,揭西建筑公司认可***是在揭西建筑公司工地门口接到***,并将***送至医院,且***在手机短信中表达***治疗脚伤的钱由其想办法。综上,本院认为***是在揭西建筑公司承包的工地上受伤具有高度盖然性,应予以认定。
二、关于揭西建筑公司是否应承担责任的问题,如上所述,***是在揭西建筑公司的工地上受伤,***和***均陈述,是***雇佣其工作,而揭西建筑公司称***是公司的工作人员,并未将项目转包或发包给***,也无证据证明***和***之间存在雇佣关系,故一审法院认定***代表揭西建筑公司雇请了***进行施工正确,本院予以维持。另外,***陈述是因脚手架的钩子断裂导致其摔倒,并无证据证明***本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故一审法院判决揭西建筑公司对***的损害后果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综上所述,揭西建筑公司的上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2595元,由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长  郑伟民
审判员  李 灵
审判员  艾欣欣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陈思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