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

***与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404民初991号
原告:***,男,196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江油市,
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住所地:珠海市吉大海滨南路9号A座第六层6018之二。
法定代表人:贝剑杰。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青,女,系珠海市香洲区吉大街海大社区居民委员会推荐。
原告***诉被告揭阳市揭西建筑集团公司珠海公司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5日立案。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19年4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撤诉是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员 李雅惠
二〇一九年四月九日
法官助理 陈妙斯
书 记 员 何洪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