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粤12执607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南楼第6-9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9184645R。
法定代表人:朱琦。
委托诉讼代理人:邓振业、吴琼,均系广东信德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广东国***产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怀集县冷坑六祖禅院,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224L16352150G。
法定代表人:刘韬。
关于申请执行人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广东国***产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依据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9)穗仲案字第11414号调解书于2021年10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标的金额为5772172元,本院于同日依法立案受理。
经查明,被执行人广东国***产业有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怀集县人民法院辖区内。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的住所地位于怀集县人民法院辖区内,且申请执行标的金额符合基层人民法院的受案范围,为提高执行效率,报经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指定怀集县人民法院执行本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广州仲裁委员会(2019)穗仲案字第11414号调解书由怀集县人民法院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梁新敏
审 判 员 龙建全
代理审判员 覃争义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法官 助理 卢 堃
书 记 员 彭铭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