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盱眙国有联合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苏0830民初999号
原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06579184645R,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南楼第6-9层。
法定代表人:朱琦,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徐涛,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琳,北京炜衡(无锡)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盱眙国有联合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830MA1N4AK57P,住所地江苏省淮安市盱眙县盱城街道山水商务大厦23楼。
法定代表人:王坤,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诉被告盱眙国有联合资产经营集团有限公司债权人代位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2月21日立案。原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本院限定的七日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戴永明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一日
书记员  戚书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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