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虹口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9民初12304号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浦东大道2123号三楼西南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南楼第6-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23年5月15日立案。审理中,原告变更诉讼请求为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1万元。2023年7月11日,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民事权利。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上海建工建材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为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海
二〇二三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