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

朱玉珺与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等确认劳动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035号 原告:朱玉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南楼第6-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067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玉珺与被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
false