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沪0105民初9035号
原告:朱玉珺,男,198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奉贤区。
被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静安区石门二路258号南楼第6-9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延安西路2067号22层。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原告朱玉珺与被告上海华建工程建设咨询有限公司、被告上海厂长经理人才有限公司劳动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案情复杂,现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 判 长 王 骥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三年六月三十日
书 记 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