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劳动、社会保障)一审行政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行政裁定书
(2020)鲁0791行初16号
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驻潍坊高新区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怡和第一城D-2座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354747X2。
法定代表人单祥云,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厉建桂,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部,驻潍坊高新区第二孵化器西北副楼614室。
法定代表人***,该部部长。
委托代理人***,潍坊高新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工作人员。
委托代理人***,山东普瑞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第三人*汉水,男,1952年12月10日生,汉族,住潍坊市坊子区,
委托代理人***,山东双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力资源部、第三人***工伤行政确认一案中,原告与第三人达成和解协议:原告向第三人赔偿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及医疗费等工伤保险待遇共计60万元。因双方已和解完毕,原告于2020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诉讼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长*吉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牟乃谨
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邱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