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某某、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寒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0703民初1404号
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东街以北惠贤路以西怡和第一城**302,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6354747x2。
法定代表人:单祥云,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山东长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8年12月16日生,汉族,住河北省玉田县,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住,住所地:河北省玉田县城内兴旺****门市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22978081993xf。
主要负责人:董伟忠,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臣中,系公司员工。
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以下简称“大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岳峰,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刘臣中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被告赔偿原告因交通事故遭受的各项损失共计23415.04元;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7日4时50分许,刘艳超驾驶冀B×××××/BZP95挂重型半挂牵引车(车主为被告***,在被告大地保险公司投保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沿寒亭海港路由北向南行驶,当行驶至寒亭××××村路口处时,车辆失控,撞入路西侧的绿化带中,致绿化苗木及电灯杆损坏,车辆损坏。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寒亭大队认定:刘艳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被告***未作答辩。
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辩称,事故发生属实,被告车辆在该公司投保交强险及保险金额100万元的商业三者险(不计免赔),同意在交强险和商业险合同约定范围内赔偿原告的合理损失,诉讼费、评估费等间接损失不承担。
原、被告争议的焦点是原告损失的认定和负担问题。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于当事人存在争议的证据和事实,认定如下:本院根据原告申请委托潍坊正元资产评估事务所作出资产评估报告书,确认受损绿化苗木的损失价值共计为21415.04元。被告对评估报告真实性无异议,对评估结论有异议,认为评估金额过高,但明确表示不申请重新评估。经审查,评估程序合法,本院对该评估报告书予以采信,作为确认原告损失的有效证据;相关评估费2000元,有评估费发票证实,一并予以确认。
经审核,原告因该事故遭受的损失包括:绿化苗木损失21415.04元、评估费2000元,共计23415.04元。
本院认为,刘艳超驾驶***所有的机动车将原告管理养护的绿化苗木撞坏,刘艳超承担事故全部责任,本院予以确认。原告因该事故遭受的损失应首先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负担2000元,超出交强险责任限额的部分21415.04元应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在商业险范围内负担。被告大地保险公司主张不承担评估费的主张,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交强险分项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苗木损失2000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二、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玉田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绿化苗木损失、评估费共计21415.04元,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被告依照本判决承担的过付款及诉讼费直接付至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户名: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开户行:潍坊银行院校支行,账号:03×××18)。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规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386元,由被告大地保险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应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鲁国强
人民陪审员  王国圆
人民陪审员  尹京娥
二〇一九年七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张梦
书记员牟珈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