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财保584号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潍坊高新区清池街道永春社区健康街以北惠贤路以西怡和第一城D-2座307。
被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昌乐县经济开发区方山路3795号宝都建材城21号楼4号商铺。
申请人于2018年9月2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对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鲁G×××××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申请人向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投保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单号:PZPP20183701020500195),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为其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或扣押鲁G×××××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
案件申请费220元,由申请人***预交。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赵丽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五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