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91民初1674号之一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197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解除保全申请人:***,男,***年3月15日生,汉族,住安丘市。
被申请人: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高新区新城街道清新社区福寿东街以南惠贤路以东2号仓库。
法定代表人:单祥云,该公司经理。
本院于2017年11月9日作出(2018)鲁0791民初167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扣押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现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18年5月10日向本院缴纳76000元担保金,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解除保全申请人***名下的车牌号为鲁Q×××××号重型自卸货车一辆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一八年五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