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其他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8)鲁0702财保584号之一
申请人:***。
被申请人:***。
被申请人: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安华农业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
本院于2018年9月25日作出(2018)鲁0702财保584号财产保全的裁定,将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予以冻结,或对鲁G×××××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予以扣押。申请人*保友于2018年9月26日以双方达成协议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解封申请,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银行存款人民币20000元的冻结或对鲁G×××××重型载货专项作业车的扣押,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赵丽娜

二〇一八年九月二十六日
代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