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

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与***、潍坊辰安物流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判决书
(2020)鲁0704民初1781号
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佳润公司)与被告***、潍坊辰安物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辰安公司)、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7月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佳润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厉建桂、被告辰安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晓亮、被告保险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凌丽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和第三者责任商业保险(以下简称商业三者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同时起诉侵权人和保险公司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规则确定赔偿责任:(一)先由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在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二)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三)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因案外人辛旭江作为本案交通事故的受害人已另案向保险公司主张权利,保险公司亦主张在交强险的财产限额内为辛旭江预留份额,同时佳润公司主张其损失可由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故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佳润公司的上述损失不违反法律规定。因***在本次事故中付全部责任,故由保险公司对佳润公司的损失35658元(财产损失33658元、评估费2000元)承担全部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所支出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对于保险公司不承担评估费的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1.2019年3月13日18时08分许,***驾驶的鲁GC2230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V×××××)沿潍州路中央护栏西侧由北向南行驶至处向北左转弯掉头时,因不注意观察,与沿国道206中央护栏东侧由南向北行驶至事故地点与辛旭江驾驶的鲁GM7807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G×××××)相撞,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辛旭江受伤,致两车、绿化带、光缆及交通指示牌损坏。该事故经潍坊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坊子大队出具的第370704120190000067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承担事故全部责任,辛旭江不承担责任。 2.***驾驶的鲁GC2230号牌重型半挂牵引车(鲁V×××××)系辰安公司所有,该车在保险公司处投保交强险,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1日至2019年10月31日止。该车亦在该保险公司投保第三者责任保险,并承保不计免赔,保险金额为1000000元,保险期间自2018年11月23日至2019年10月22日止。 3.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出具证明一份,载明案涉绿化带由佳润公司负责管理和养护,绿化带损失由佳润公司主张,并在落款处盖章确认。被告对证据内容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经审查认定,潍坊市坊子区交通运输局作为全区道路管理的单位,其依据职权出具的上述证明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依法予以采信,本院确认佳润公司系主张案涉绿化带损失的合法权利人。 4.佳润公司提交资产评估报告和发票并据此主张财产损失(受损苗木价值)33658元、评估费2000元。保险公司对损失价值有异议,但未提交反驳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同时主张评估费系佳润公司重复主张,本院经审查该项评估费用系评估受损绿化苗木产生的,与案外人辛旭江另案主张的评估费非同一费用。故本院对佳润公司的上述损失予以确认。
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原告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因本次交通事故造成的各项损失共计35658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 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元,减半收取计346元,由被告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负担。 综上所述,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将赔偿款35658元、案件受理费346元打给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潍坊佳润园林绿化工程有限公司账户:开户行:潍坊银行院校支行,账号:03×××18)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王锦凤
法官助理 孙 萱 书 记 员 张丽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