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泰达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申请再审审查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桂民申7169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男,1974年1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和敏,广西君从律师事务所律师。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被上诉人):***,男,1971年12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吴川市。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湛江市霞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1号6楼。
再审申请人***、***因与被申请人湛江市霞山区第二建筑工程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均不服广西壮族自治区百色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桂10民终17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本案由本院提审;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
审 判 长 韦威助
审 判 员 张 捷
审 判 员 韦荣龙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李天博
书 记 员 韦秋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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