湛江市泰达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湛江市泰达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李棠翘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执行复议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粤08执复228号 复议申请人(原异议人、被执行人):湛江市泰达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湛江市霞山区岭南路1号6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803194537139M。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职员。 申请执行人:李棠翘,男,汉族,1968年2月1日出生,住广东省湛江市赤坎区,香港居民。 被执行人:***,男,汉族,1975年5月26日出生,住广东省化州市。 505264313。 复议申请人湛江市泰达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泰达安公司)不服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霞山法院)于2022年9月16日作出的(2022)粤0803执异139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霞山法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李棠翘与被执行人泰达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案号:(2022)粤0803执627号]中,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粤0803执627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自愿提供名下位于××(证号:粤房地权证湛江CQ字第0×**号,建筑面积157.38平方米,以下简称金海湾2805房)三年。其后,泰达安公司不服***法院提出书面异议,请求:暂缓执行(2022)粤0803执627号之四执行裁定。主要事实与理由为:一、申请执行人李棠翘与被执行人泰达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已经判决,姑且不论二审判决书的错误,是否应被再审改判(已申请再审),霞山法院划拨的执行款是泰达安公司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应该发给员工、农民工的工资及承建发包方工程材料、机械租赁款,无论是从党和国家、包括地方政府关于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政策,还是生存权优先于普通债权的司法理念及价值观考量,都不应将执行标的款支付给李棠翘。二、李棠翘提供的案外担保人***的房产价值不足以抵销本案标的款。根据法律规定,提供的担保物价值应等于或大于本案标的款,才能保障泰达安公司的合法权益。李棠翘的施工队事实上并没有进场开工,不存在需要兑付农民工工资,目前也没有依据可以证明在涉案工程中泰达安公司欠付农民工工资的事实。泰达安公司已经申请再审,若将已扣划的执行款支付给李棠翘,将会造成再审改判后无法足额执行回转债权,泰达安公司无法兑付实际施工人的工程款,易引发农民工上访等问题,故请求暂缓执行(2022)粤0803执627号之四执行裁定。 霞山法院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棠翘与被执行人泰达安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霞山法院于2021年6月9日作出(2021)粤08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被执行人***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申请执行人李棠翘退还保证金1410000元及支付利息,并驳回申请执行人李棠翘的其他诉讼请求。申请执行人李棠翘不服霞山法院的一审判决提出上诉,湛江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21日作出(2021)粤08民终3250号民事判决书,判决:一、撤销霞山法院(2021)粤0803民初95号民事判决;二、限泰达安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李棠翘退还保证金1410000元及支付利息(其中2014年8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31日的利息以150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5年1月1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的利息以1410000元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档次贷款基准利率计算;2019年8月20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的利息以1410000元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三、驳回李棠翘的其他诉讼请求。判决生效后,霞山法院于2022年1月26日以(2022)粤0803执627号案立案执行。2022年2月23日,霞山法院作出(2022)粤0803执627号之二执行裁定书,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泰达安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湛江霞山支行账户4400********_1的存款1472082.26元、在广东南粤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文明支行账户1800********_0的存款476854.71元。异议人泰达安公司对霞山法院作出(2022)粤0803执627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其上述银行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22年3月14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霞山法院于2022年3月22日作出(2022)粤08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异议人泰达安公司的异议请求。异议人泰达安公司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复议,(2022)粤08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另查明,案外人***对霞山法院作出(2022)粤0803执627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被执行人泰达安公司名下的上述存款的执行行为不服,于2022年4月24日***法院提出执行异议。霞山法院于2022年5月5日作出(2022)粤0803执异69号执行裁定书,裁定驳回***的异议请求。案外人***不服该裁定,于2022年5月23日***法院提起案外人异议之诉。因案外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缴纳案件受理费,霞山法院于2022年6月1日作出(2022)粤0803民初1197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按***自动撤诉处理。 又查明,申请执行人李棠翘于2022年8月9日***法院执行部门提交申请,请求将霞山法院(2022)粤0803执627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的存款支付给申请执行人,并由***提供其名下的金海湾2805房作为担保。霞山法院于2022年8月23日作出(2022)粤0803执627号之四执行裁定,裁定查封担保人名下的金海湾2805房。异议人泰达安公司认为霞山法院不应向申请执行人李棠翘支付涉案标的款,遂于2022年9月2日提出本案异议。 霞山法院认为,首先,异议人在(2022)粤0803执异50号案件中虽主张已对执行依据申请再审,但至今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的规定,执行依据在未经法院决定进入再审程序之前,不停止原裁判文书的执行。其次,关于涉案款项是否为农民工资的问题,霞山法院已在(2022)粤0803执异69号案中给予案外人相应的救济权利,本案不予审查。第三,未有法律规定本案在支付标的款给申请执行人时需要提供担保,执行部门只是为了慎重起见才作出(2022)粤0803执627号之四执行裁定查封担保物。据此,异议人以担保物与执行标的不相等为由,要求暂缓执行,于法无据,霞山法院不予支持。故异议人提出异议申请的理由不成立,依法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裁定驳回异议人泰达安公司的异议请求。 泰达安公司向本院申请复议,请求撤销霞山法院作出的(2022)粤0803执异139号执行裁定。泰达安公司提出的复议事由与异议主张一致。 本院经审查,对霞山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综合泰达安公司提出的异议事由及请求,泰达安公司所提异议实为对霞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棠翘支付涉案标的款的行为提出异议。根据审查查明事实,霞山法院向申请执行人李棠翘支付的涉案标的款系该院以(2022)粤0803执627号之二执行裁定划拨的泰达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合计1948936.97元,在霞山法院作出上述划拨行为后,泰达安公司曾提出异议,被霞山法院以(2022)粤0803执异50号执行裁定驳回,该异议裁定已生效;另***亦曾对上述划拨的泰达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提出案外人异议,被霞山法院以(2022)粤0803执异69号执行裁定驳回,该异议裁定也已生效。现李棠翘***法院申请支付上述划拨的泰达安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及提供案外人***名下金海湾2805房作担保,泰达安公司又提出异议,显然缺乏理据。综上,霞山法院(2022)粤0803执异139号执行裁定驳回泰达安公司的异议请求正确,本院予以维持。泰达安公司复议无理,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湛江市泰达安建设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的复议申请,维持湛江市霞山区人民法院(2022)粤0803执异139号执行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欧 抗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七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二条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行为违反法律规定的,可以向负责执行的人民法院提出书面异议。当事人、利害关系人提出书面异议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书面异议之日起十五日内审查,理由成立的,裁定撤销或者改正;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当事人、利害关系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上一级人民法院对不服异议裁定的复议申请审查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异议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结果应予维持的,裁定驳回复议申请,维持异议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