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云0828民初2385号
原告:**,男,,汉族,务农,现住云南省大理州弥渡县,公民身份号码:
被告:云南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昆明市高新区商院路百大悦尚西城1栋A座2018号。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法定代表人:李杨圆
被告:王白斌,男,,彝族,个体工商户,现住云南省普洱市景东县,公民身份号码:
第三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住所地:澜沧县勐朗镇老思澜路建材市场上100米(原澜沧县养护段职工住宿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负责人:彭博,系局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云南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白斌,第三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证据不足为由,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交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云南宏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王白斌,第三人澜沧拉祜族自治县交通运输局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自愿放弃自己所主张的诉讼权利,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7900元,减半收取计39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田春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陈 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