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2249号
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扬帆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萧山经济技术开发***路198号A-B102-489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7月3日立案。2023年7月14日,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范围内自由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杭州萧山**环境绿化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财产保全申请费2103元,合计2128元,由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七月二十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