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龙泉市屏南镇周铺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建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浙0182民初200号 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建德市三都镇扬帆路4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天目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龙泉市屏南镇周铺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住所地浙江省丽水市龙泉市屏南镇**铺村。 法定代表人:***。 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龙泉市屏南镇周铺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月12日立案。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按照规定预交案件受理费。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杭州景都木结构工程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二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