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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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282民初2639号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慈溪市白沙路街道承兴大厦〈6-1〉室-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282MA2J6L8Y76。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和义观达(慈溪)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台州市中心大道183号东港综合办公楼104室(一楼西至东第3-4间)和北幢10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1000749841442U。
主要负责人:***,该中心支公司经理。
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台州中心支公司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4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3月2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75元,减半收取计87.50元,由原告****建设有限公司负担,交纳本院。
审判员**美
二○二二年三月二十一日
代书记员方辰芩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