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1391号之八
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19号。
法定代表人:郎需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
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在16×××22账户内余额人民
币49190.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
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1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2054.47元的
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