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

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潍坊市坊子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鲁0704执1391号之八

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XXXX,住所地潍坊高新区东风东街419号。

法定代表人:郎需顺。

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合

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09月10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潍坊

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在16×××22账户内余额人民

币49190.98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

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执行异议成立需解除强

制执行措施的,引用第7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

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潍坊大兴建筑有限公司在中国工商银

行16×××22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612054.47元的

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殷庆伟

二〇二〇年九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杜世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