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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91浙江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苏州圣巴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文书内容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509民初991号之一
原告:浙江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王娒。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兰。
被告:苏州圣巴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姚莉坤。
原告浙江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与被告苏州圣巴黎设计装饰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浙江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19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40元、诉讼保全费1470元,合计3510元,由原告浙江中邦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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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 判 长  周 斌
人民陪审员  吕荣林
人民陪审员  汝锡霞
二〇一九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李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