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黄岛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19)鲁0211民初9819号
原告:潍坊海莱特锥形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潍坊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锐栋,山东瀚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年,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颜浩,山东德衡(青岛高新区)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潍坊海莱特锥形钢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物权保护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先年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返还原告铁塔(35米一体化铁塔,价值156633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7年11月11日,原告根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指示,在青岛市黄岛区青岛港轮驳公司前湾基地场地内建设通信基站,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完成基站立塔,35米一体化铁塔,价值156633元。2018年3月22日,被告非法将该铁塔毁损拆除,并且未返还该铁塔。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法院依法裁判。
被告辩称,原告没有证据证明涉案铁塔属于原告所有;2018鲁02**民初xxxx号案件已经查明原告对于涉案地块并没有使用权,原告之前主张被告将铁塔拆除,侵犯了其权利,法院对此并无认可,并驳回其诉讼请求。这也说明被告为了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将涉案地块上非法安装的铁塔予以拆除,是一种合法行为,而被告因拆除铁塔、修复基坑,以及保管铁塔产生了20余万元,该损失应当由原告承担。
经审理查明:
2017年11月11日,原告根据中国铁塔股份有限公司青岛市分公司(以下简称:“铁塔公司青岛分公司”)安排,在青岛市黄岛区青岛港轮驳公司前湾基地场地内建设通信基站,原告于2018年3月15日完成基站的铁塔安装。因被告认为原告无权在涉案地块上建设通信基站,涉案地块机房已由被告承租,故在2018年3月22日,被告将该铁塔拆除,并实际占有该铁塔。
2019年7月24日,本院对铁塔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进行了调查,铁塔公司青岛分公司称并未向原告付款,铁塔并没有成为铁塔公司青岛分公司的资产,铁塔的所有权属于原告。
以上事实有派工单、青岛铁塔结算明细表、(2018)鲁0211民初xxxx号民事判决书、本院对铁塔公司青岛分公司的工作人员的调查笔录、双方当事人陈述及本院庭审笔录在案为凭,经庭审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
本院认为,铁塔的所有权属于原告,被告在拆除铁塔后应当将铁塔返还给原告,故原告要求被告返还铁塔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至于被告所称的原告安装铁塔给其造成损失的问题,该问题不在本案的审理范围之内,被告可依法另行主张权利。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三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将铁塔返还原告潍坊海莱特锥形钢管有限公司。
案件受理费3433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1716.5元,由被告中移建设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交副本一份,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逾期未缴纳上诉费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一九年八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