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皇岛悦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悦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渝0240民初3597号
原告:***悦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海港区义务小商品城B区2栋103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MA07NAFR23。
法定代表人:张新良,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冬梅,河北高俊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石柱土家族自治县沙子镇卧龙村庙坝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0577844162。
法定代表人:赵力军,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彭承林,重庆瀛永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悦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能重庆风电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9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2022年9月27日,原告***悦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悦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88.50元,由原告***悦风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杨宁
二〇二二年九月二十七日
法官助理 谢剑
书 记 员 向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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