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晶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民申7324号
再审申请人广州晶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称晶用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下称舟通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9)粤01民终2397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经审查认为:舟通公司提交《物资购销合同》、对账单以证实其已发送了涉案货物。晶用公司称该项目的设备是其向案外人朱毅采购,但并未提交有关付款、交货的证据。对账单显示舟通公司将涉案设备交付到义乌疏港高速公路JD2项目处,晶用公司也确认其采购的设备是用于安装在义乌疏港高速公路JD2项目。晶用公司认为舟通公司没有履行交货义务,但其却已将发票做了申报抵扣;且未有证据显示其在交付预付款后至舟通公司提起本案诉讼前曾向舟通公司催促发货或要求履行合同。据此,二审法院综合双方提交的证据及查明的事实,认定晶用公司应向舟通公司支付除质保金之外的剩余货款,并无不当。再审申请人晶用公司所提理由及请求,理据不足,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再审申请人晶用公司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广州晶用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秦红梅 审判员  杨 靖 审判员  郑捷夫
书记员  龚鸿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