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结案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通知书
(2018)吉0191执恢35号
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吉林省交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达成和解并自动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交撤回执行申请并申请结案。
本院认为,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吉0191民初250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