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

2142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高邮市人民法院
执行案件执行裁定书
(2017)苏1084执2142号之一
关于申请执行人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苏1084民初415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生效。申请执行人浙江舟通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414875.00元(利息顺延),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执行费6123.00元。本院于2017年10月13日立案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以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2018年2月28日再次通过全国网络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信息,发现农行××经济开发区科技支行账户内有1040元已扣划为执行费,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已冻结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名下在农行××经济开发区科技支行的一处银行账户和建行高邮支行的一处银行账户。查询到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车牌号为苏K×××××的跃进牌机动车和一辆车牌号为苏K×××××的解放牌机动车,本院于2018年1月24日查封两车,但因两车辆下落不明,无法实地扣押、处置。 2、因邮寄送达未能实现,本院于2017年11月29日到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送达了执行通知书、限制高消费令、财产申报令、财产申报表、执行裁定书等材料,但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也未到庭。经本院调查得知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已没有具体办公地址,法定代表人也下落不明。 3、本院于2017年10月16日向高邮市房产交易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房产,未有房产信息。因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无具体办公地址且无房产信息,故无法采取搜查措施。 4、因被执行人一直未能履行,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对被执行人扬州烨扬建筑劳务有限公司实施限制高消费惩戒措施。 5、2018年1月30日,本院将上述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要求申请人提供执行财产线索。申请人表示无财产线索提供,认可法院的执行,并同意法院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财产进行查控,均未能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也未对本院的执行情况提出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案的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以上事实,有银行查询、车辆管理部门信息、房产部门信息、谈话笔录、调查笔录等证据证实。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郭兆斌 审 判 员  于素权 代理审判员  孔薛峰
书 记 员  王 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