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418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宣晓华,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路1号1楼1层1028。
法定代表人:王观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康,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院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乐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院公司、奇乐网公司均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院公司、奇乐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80.5元、保全费2013.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裘 晖
审 判 员 崔树磊
审 判 员 谭雅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