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

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与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19)京0105民初41846号

原告(反诉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

法定代表人:宣晓华,董事长、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潘丽,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斌,上海凯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管庄乡管庄路1号1楼1层1028。

法定代表人:王观祥,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晓康,北京市京悦(石家庄)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反诉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院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奇乐网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华院公司、奇乐网公司均于2020年8月11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华院公司、奇乐网公司自愿申请撤诉,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准许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反诉。

本诉案件受理费2980.5元、保全费2013.24元,由原告(反诉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反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反诉原告)北京奇乐网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  判  长   裘 晖
审  判  员   崔树磊
审  判  员   谭雅文

二〇二〇年八月十二日

书  记  员   王珺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