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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柳州市城中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桂0202民初1804号 原告:***,女,1982年10月10日出生,壮族,住广西鹿寨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西桂海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70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柳州市城中区。 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住所地:新疆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新市区)北区工业园西彩路321号3号楼4楼A区36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0100MA78351033。 负责人:***。 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路351号2号楼636-9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5745636484W。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与被告***、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新疆分公司、华院分析技术(上海)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2年6月2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原告已预交),由原告***自行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