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

9537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江苏华天钢构建设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苏0312民初9537号
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铜山新区经纬路2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11560565L。
法定代表人:李晓龙,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祥坤,江苏捷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江苏华天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火花办事处史庄村10幢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300752703585H。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徐州市铜山区铜山县。
上述两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进,江苏开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禹坤公司)诉被告江苏华天钢构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天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5日立案受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的诉讼请求为:判令两被告返还原告代偿还银行贷款本息合计5641829.02元及至实际偿还之日的利息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2年6月26日,被告华天公司向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贷款400万元,原告为其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被告***系华天公司股东及其法定代表人,亦为被告贷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贷款到期后,被告华天公司未偿还该笔贷款,徐州铜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至法院获得生效判决。因被告华天公司未履行还款义务,债权人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过程中原告替被告华天公司垫付贷款本息共计5641829.02元。根据担保法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可以向原债务人及其他共同保证人主张返还的权利,故原告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2020年8月31日,案外人徐州凯舰机械有限公司以华天公司名下财产已不足以支付债权人的债权,严重资不抵债为由向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申请对华天公司进行破产清算,该院经审查后于2020年9月29日作出(2020)苏0311破12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了徐州凯舰机械有限公司对华天公司的破产申请。《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有关债务人的民事诉讼,只能向受理破产申请的人民法院提起。依据上述规定,本案应当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二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移送至徐州市泉山区人民法院审理。
审 判 长  赵成文
人民陪审员  孙小倩
人民陪审员  王心瑜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三日
书 记 员  杨欣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