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882号之一
原告(反诉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系公司职工。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石洞街道办事处,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
负责人:曾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
负责人: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暨反诉被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与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石洞街道办事处、被告暨反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反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向本院申请撤回反诉。
本院认为,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自愿申请撤回反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被告暨反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撤回反诉。
案件受理费50元,本院减半收取25元,由被告暨反诉原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负担。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陈 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