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504民初2882号
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徐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李伯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卫刚,四川蜀泸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海波,系公司职工。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石洞街道办事处,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石洞街道。
负责人:曾吉。
委托诉讼代理人:魏朝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钰,四川大山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住所泸州市龙马潭区。
负责人:陈刚。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胜毅,四川平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诉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石洞街道办事处、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石洞街道办事处、泸州市龙马潭区水务局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58元,本院减半收取2789元,由原告徐州市禹坤水利工程建设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刘晓敏
二〇二〇年七月三十日
书记员 陈 梅